p; 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的法律责任,草案二审稿增加列举有关违法情形,对在高标准农田建设、耕地质量监测与评价、耕地生态保护修复中存在的违法行为追究法律责任。 【编辑:付子豪】
当前文章:http://2dd6t.qiaotamu.cn/rfo/repv46w.html
发布时间:14:42:22